1、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、严谨、求实的态度,亲身 诊察病人,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,每项诊断都应具有科 学、客观的诊断根据。
二、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,医 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,方能书写
疾病诊断证明。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 章确认。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
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(驾照、医保卡等) 后,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
6、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, 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, 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。
7、凡触及司法办案、病退、评残、保险索赔、生养第 二胎等特殊 情况,须持有关部分的先容信,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, 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。
阵发性室上速: 是心律变态的一种,表现为忽然发 作的心悸、胸闷、焦虑不安、头晕、少见有晕厥、心绞痛、 心力衰竭与休克。一般忽然发作忽然中断,延续时间是非不 一,短者数秒钟,长者可延续数小时至数天。
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疾病诊断 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,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 高服务效率,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
一、患者门诊、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 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(包括门诊
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,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、门诊 处方及具诊断证明书。 七、医
便,开假疾病证明书者,要严肃查处,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;造成重大后果者,除追究责 任外,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,并
学地做好此项工作。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。在本院注册的执
二、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,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、全面,每
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、客观的诊断依据,并与病历中 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,主要处
3天,门诊不超过1周,慢性病不超过2周,特殊情况 不超过1个月。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
四、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 权限为: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
明书,应从严掌握,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,主 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,二周以
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 (对已确诊的癌1症、骨折及 某些传染病,如肝炎等,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) 产假、计划生育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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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诊断:阵发性室上速(或写全称:阵发性室上性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,已整理,word版本可编辑.
阵发性室上速: 是心律变态的一种,表现为忽然发 作的心悸、胸闷、焦虑不安、头晕、少见有晕厥、心绞痛、 心力衰竭与休克。一般忽然发作忽然中断,延续时间是非不 一,短者数秒钟,长者可延续数小时至数天。
按国家规定开。 五、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 死亡证明文件,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
出具劳动能力、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。 凡涉及司法办案、医疗鉴定及相关
内容的证明,如伤情诊断、交通事故医疗鉴定、劳动力 鉴定、病退休、保险理赔病情诊断、
残疾医疗鉴定、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。我院只写详细 病情和疾病诊断,不提出上述具体建
2、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, 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。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 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。
3、病休证明的时限: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, 门诊不超过一周,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,特殊情况不超过三 个月。
4、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,并与门诊病历 或出院小结符合。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 业种别不符合的诊断证明书。
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。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, 也不得补开证明。属于公伤、交通
事故、医疗纠纷、打架斗殴致伤者,其诊断证明必须由 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,方可盖章。
三、主治医师(包括主治医师)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 的诊断证明书、休假证明时,日
期应填写就诊当日,须在二日内盖章,逾期作废。原则 上,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
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 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,司 法鉴定、因病休息、保险索赔等
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。为了加强医院管理,严 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,根
疗、出生、死亡等证明文件,是重要的法律依据。所有 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,认真严肃科
议。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,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 孕症诊断证明资源自文库的医师签字盖章,
并将病历资料、 身份证、 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、规范医疗管理,避免法律纠纷,门(急)诊病人每 次就诊、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
一次疾病证明书,遗失不补。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 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,嘱其妥善
保管。特殊情况,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,住院病 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,证